人生中大部分的時間都被工作佔據了
每個人難免會換上幾個工作,都很正常~
相信大家都清楚,若「非自願」離職,雇主就必須支付資遣費(或稱遣散費)
之前有介紹過>>公司若不給資遣費該怎辦?
萬一被資遣了,可要的三項權益是?
另教你如何計算資遣費!避免被公司少算了,而不自知了!
※若被資遣可要的三項權益是?
權 益 | 說明 |
權益1 預告工資 | 勞動基準法規定第16條第1項 雇主與勞工終止契約時,必須在規定期間內,預告員工。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工作3年以上:30天前預告(一樣要發放薪資) |
權益2 資遣費 | 若屬於非自願離職, 雇主應在30天內發給勞工資遣費。勞動基準法在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資遣費也分為新、舊制計算標準。 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勞退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權益3 謀職假 | 當雇主預告資遣後還需上班,依據勞基法第16條第2項,雇主須給予員工謀職假,每週不得超過2天,且請假期間內的工資須照給。若員工沒有請謀職假,則應正常出勤,雇主就要依實際出勤狀況正常給薪。 |
※資遣費如何計算?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需要計算「平均工資」與「工作期間」這兩項。而民國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開始施行後,開始出現「新制」、「舊制」的區分。
新制之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的部份,則按比例計算。
相較舊制,新制下的資遣費基數被折半,也就是勞工能領的資遣費變少。這對勞工是好是壞,就見仁見智了。
項目 | 舊制資遣費民國94/7/1日前 | 新制資遣費民國94/7/1日後 |
適用時間 | 民國94/7/1日前 | 民國94/7/1日後,改選新制。 |
適用對象 | 受僱在同一個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保留就年資。 | 「初次就業」、「再就業」是在民國94/7/1日後。在94年7月1日以後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 |
法源依據計算基數 | 【勞動基準法】每滿1年,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或未滿1年,比例計算。未滿1月,以1月計。 | 【勞工退休金條例】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或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 |
※平均工資是如何計算呢?
平均工資的計算,也是一個複雜的計算方式,依照法條的精神,會有如下的計算方式。
資遣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六個月期間之總日數」,所得的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工作期間所得工資」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若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發放,依上述計算的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間內工資總額」 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以60%計算。
計算時,特定一些期間是不計入的。例如:「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產假」、「生理假」等期間,因此計算方式其實相當複雜。至於實務上,比較常發生爭執而需要的部分,還是在於各項金錢給付的項目是否屬於「工資」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