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後,採限定繼承制~
也就是說,無需去做什麼程序,自然就是#限定繼承制
那什麼是限定繼承?什麼又是拋棄繼承制?
這邊舉例說明>若父母欠債100萬,而遺產20萬
限定繼承:繼承到的20萬償還,而欠債的80萬也就不用還了
拋棄繼承:欠債100萬拋棄、遺產20萬也拋棄 ~通通拋棄
不過有些小細節需注意,否則就不受限定繼承保護喔
首先,既然是限定,當然要把限定範圍畫出來,
所以民法1156條就規定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 ↓
1繼承人把遺產寫清楚給法院(這就是陳報遺產清冊)
2法院再定期間讓債權人來陳報債權
3確定債務有多少 ?
4將遺產拿去清償債務
而我們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
Q:既然都已經都已經是限定繼承了,我可以不理會嗎?會有什麼風險嗎?
A:建議還是要做陳報遺產的程序,讓法院公告大家來陳報債權
因為你可能不清楚父母親欠了誰錢,假設A來跟你要錢,而你就把錢還給A
後續又有其他債權人來再來要錢時 ,你就不能造限定繼承了,就變成自己要還錢了~還可能會吃上官司喔!
(舉例說明如下方)
如果大家都照規定乖乖等分遺產,當然是最好~~
但 #限定繼承若有以下狀況,可不受保護了喔!
案例:阿驊繼承的遺產有300萬,但阿驊爸爸有欠B、C、D各300萬
若照規定來B、C、D三個人一人可以受償100萬,但阿驊最喜歡C,所以在法院公告讓大家來陳報債權前,就已經把300萬遺產全部給C了!
哇~這時候,D與B該怎麼辦呢?
這時阿驊就要對D、B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兩手一攤說「反正我還了,D、B沒拿到錢和我無關」。
『如果』阿驊『根本』沒做陳報遺產清冊,就亂還一通,當然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喔!
另外,在民法1163條也規定
繼承人如有以三種狀況,就無法受到限定繼承的保護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處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