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狀況
郭小姐主張自己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之能力較林先生為優,因此聲請改由郭小姐單獨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
法律分析
- 本件兩造間既已協議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則郭小姐聲請改定親權人,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之規定,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始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而不在雙方保護教養能力優劣之比較,是本件審酌之重點在於林先生是否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 惟經查,林先生十分疼愛未成年子女,並未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
最後判決
法院判決聲請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