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與變造文書罪,依刑法210條以下規範,其中偽造與變造行為的差別在於:
偽造:在文書上的「簽名」部分造假,也就是沒有權利製作文書的人,使用或捏造他人名義做成文書的行為。
變造:在文書上的「內容」部分造假,也就是沒有權利改變文書內容的人,就真正文書的內容作改變,但沒也破壞該文書的原有性質。
如果偽造或變造文書的行為,足以對於公眾或者他人產生損害,將可能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婦人在世時把存摺與印章交給妹妹保管及處理,可以認為有委任關係存在,然而委任關係在婦人死亡時消滅 (依照民法第550條),此時妹妹無權利再使用婦人的名義填寫提款單提款,因此在提款單上使用婦人的名字構成偽造文書行為。
在繼承的部分,妹妹取款後,平分給婦人之在世配偶與其子女,雖看似為公平的遺產分配,但是過程可能忽略了支付喪葬費用、滿足債權人債權、繳納遺產稅等步驟,率先分配在將來也容易造成糾紛,因此繼承發生時,更完備的作法應為:
- 向醫院申請開立死亡證明。
- 至戶政單位辦理亡者除戶。
- 繼承人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如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可至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民法第1156條)
- 透過遺產清冊的陳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使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民法第1157條)
- 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民法第1159條)
- 於繼承發生6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遺產稅。
- 依被繼承人遺囑意旨或民法繼承編之規定進行遺產分配。
新聞來源:
受亡姐委託處理遺產 妹妹遭姐夫提告偽造文書起訴